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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皮划艇协会。
英文译名:
CHINESE CANOE ASSOCIATION,
缩写为C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爱和从事皮划艇运动及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本会作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中国奥委会承认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是代表中国加入国际皮划艇联合会和亚洲皮划艇联合会的唯一合法机构。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带领全国皮划艇行业内各组织、从业者、皮划艇运动爱好者以及热心于我国皮划艇事业发展的海内外人士,积极贯彻落实“体育强国”“健康中国”目标,展现中国运动员在竞技赛场上的良好精神风貌、广泛开展以皮划艇为主题的全民健身活动和群众赛事、向广大青少年群体普及推广皮划艇运动;面向全行业做好安全生产和反兴奋剂管理工作;加强与国际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皮划艇协会及运动员之间的友谊与发展;以体育产业为推手推动皮划艇运动高质量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中国皮划艇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
http://www.chncanoe.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组织和指导皮划艇运动的开展,包括皮划艇静水、皮划艇激流回旋、皮划艇马拉松、皮艇球、皮划艇野水、海洋皮划艇等;
(二)参与研究制定皮划艇运动的发展规划、方针政策、管理办法及行业标准等,并组织贯彻实施;
(三)参与皮划艇国家队的组建、参赛及日常管理;
(四)广泛宣传和普及皮划艇运动相关知识和安全规范,推动皮划艇项目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向青少年群体普及推广皮划艇运动;
(五)依照有关规定,主办皮划艇项目全国性赛事活动,协助国际组织做好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国际赛事的筹办工作;
(六)依照有关规定,指导开展皮划艇项目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相关专项人才等的队伍建设,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等级认证、注册办法、管理制度等,组织开展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规范管理等工作,制定并落实本项目反兴奋剂相关制度规范;
(八)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并管理好国际(在中国境内举办)、国内皮划艇赛事活动的安全救援保障工作;指导开展针对皮划艇项目的水上救援、急救技能等相关培训活动;
(九)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皮划艇项目运动技术理论(含教材)、科学训练、器材研发等相关科研工作,参与研究制定与项目有关的行业标准或规范;
(十)积极开展或配合国际组织做好皮划艇项目的国际交流活动;
(十一)做好与皮划艇项目相关的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对外推广、文化建设工作;
(十二)依法依规做好皮划艇项目无形资产开发工作、相关咨询服务等;
(十三)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及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提高行业自治水平;依法指导会员开展工作,维护本会会员、皮划艇运动从业人员及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十四)从事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与本会宗旨业务相关的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经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注册登记的,开展皮划艇运动的协会、学校、社会组织、俱乐部,或从事与皮划艇及体育产业相关工作的法人单位,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热爱皮划艇运动、从事皮划艇项目相关工作,并在业内做出突出贡献或在社会上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个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爱、尊重皮划艇运动,愿意致力于皮划艇项目发展。
(四)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比赛和活动;
(四)获得本会的技术指导和官方服务,并具有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带头遵守并约束自身管辖范围内的机构和从业人员遵守本会的章程、规定、决议和约定;
(五)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本地区、本机构及相关单位皮划艇运动发展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加强会员间的沟通交流,团结协作,积极配合其他会员做好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名称、标识等的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二十六条 协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主席推荐、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依法依规妥善解决纠纷。本会具有管辖权的纠纷解决适用本会纠纷解决委员会规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的体育仲裁管辖范围的纠纷,应当首先提交本会纠纷解决委员会处理,当事人对本会纠纷解决委员会未及时处理的纠纷或者对作出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体育仲裁。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6年3月27日第7届第3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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